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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条件

1.定义

在这些条件:

1.1”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律“指《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附录2中规定的法律;
1.2”公司“系指Alexander & Symonds Pty Ltd ACN 007 753988,包括其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和分包商;
1.3”消费者“”系指《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3条中定义的“消费者”;
1.4”消费合同“指公司向作为消费者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合同;
1.5”消费者保障“指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消费者保障;
1.6”客户“是服务的买方;
1.7”间接损失指利润损失、预期储蓄损失、经济损失或业务中断,或任何间接或间接损失;
1.8”合同具有第2.1条赋予的含义;
1.9”信贷申请表"指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任何信贷申请;
1.10”费用“”系指为提供服务而向公司支付的费用;
1.11”担保人"指信贷申请中所列之客户董事;
1.12”销售税“指《商品及服务税法案》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税;
1.13”销售税法案指“1999年新税收制度(商品和服务税)法案”;
1.14”知识产权“包括在世界范围内与专利、版权(包括精神权利)、设计、注册和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所有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注册这些权利有关的所有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产生的,在所有情况下,在这些权利的存续期和任何续期期间;
1.15”土地“指本条件所附的任何文件中描述的或与服务供应有关的土地;
1.16”责任“指负债、损失、损害赔偿、诉讼、诉讼事由、仲裁、索赔、命令、判决、支出、成本(包括以律师和自己的客户为基础计算的法律成本)和费用,无论现在或将来、实际或或有;
1.17”服务“指本公司应客户要求或为客户利益而提供或安排的任何专业测量服务或其他服务;而且
1.18”调查材料“指本公司就提供服务而准备的所有调查和其他计划、报告和其他文件。”

2.协议

2.1客户同意:

2.1.1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沟通请求或订购任何服务;或
2.1.2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

即视为已接受并立即受本条款约束,本条款构成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合同).

2.2本合同在本公司提供服务完成时终止。
2.3本条件适用于本公司不时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服务。
2.4除非本公司另有书面明确同意,否则在任何与客户有关服务的标准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下,均以本条款为准。
2.5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的承诺、陈述或承诺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2.6如果在本条件的任何附件中规定了任何特殊条件,则这些特殊条件构成本条件的一部分,并在任何不一致的程度上压倒本条件。
2.7担保人被视为在请求服务之前已阅读并同意本条件。

3.服务的性能

3.1本公司同意以应有的谨慎和技巧提供服务。
3.2本公司向客户建议提供服务的任何时间或其他里程碑仅为估计时间。本公司不因逾期履行服务而承担责任,客户亦不因逾期履行服务而免除其接受服务或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3.3本公司可以将本服务的供应分包。但是,它仍将对客户履行服务的行为负责。

4.报价

4.1根据第4.2条的规定,服务报价的费用自报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4.2报价以提供服务的当期成本为基础,除非本公司另有同意,本公司应根据报价日期至提供服务日期之间该等成本的涨跌进行修改。
4.3公司:

4.3.1概不负责;而且
4.3.2在不限制第11条的情况下,保留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
全部或部分由于客户的服务请求中指示不完整或不明确而导致的任何与服务有关的错误或遗漏。

5.费用

客户须负责向本公司支付费用及本公司产生的任何经批准的费用或支出。

6.销售税

6.1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司报价的所有费用不包括GST。
6.2如果GST由一方支付(收件人)就另一方所提供的任何供应(供应商)在本条款下,收货人必须向供应商支付一笔额外的款项,该款项等于收货人就有关供货应支付的金额乘以现行的GST费率。这笔额外款项应与与该额外款项有关的有关供应的款项同时支付。
6.3在应税供应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税务发票(以《消费税法案》规定的形式提供给收件人。

7.现金方面

根据第8条的规定,费用必须在客户请求服务时全额支付,或在本公司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提供服务之前全额支付。

8.信用付款

8.1如果本公司为客户批准了信贷申请(且未撤销),费用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支付,除非发票上另有明确规定。
8.2如果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付款,可从该付款中扣除任何约定的结算折扣。
8.3本公司保留随时通知客户撤销对客户授信申请批准的权利。

9.信用付款担保

9.1客户和每个担保人共同并各自收取各自在土地上有利于公司的利益,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9.2根据第9.1条所授予的费用,公司可以对土地的任何所有权提出绝对的或许可的警告(警告),但前提是公司必须在客户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后立即撤销警告。
9.3客户必须在要求公司按照本条款准备、提交上述告诫和撤销告诫的费用后7天内支付。
9.4本公司有权就任何信贷安排要求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额外担保,并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或信贷安排,直至客户提供额外担保。

10.付款

10.1客户应付给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必须按照本公司要求的方式以澳元支付,且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不得抵销。
10.2在付款全部付清之前,付款不会被视为发生。
10.3本公司有权就开具客户要求的发票副本、对账单或其他文件向客户收取合理的管理费。
10.4本公司因催收逾期款项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必须由客户按要求向本公司支付。
10.5本公司保留对所有逾期款项收取高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不时公布的现金利率5%的利息的权利,从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按日计息,见票即付。

11.变化

11.1如果客户指示本公司修改为履行本服务而准备的任何文件或材料,而不是更正任何错误或遗漏,或进行不属于本服务的额外工作,该指示和指示将被视为对本服务的变更(变异)使本公司有权寻求额外的费用、时间和付款。
11.2本公司将通知客户任何变更,包括额外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如适用)完成变更的时间。
11.3本公司保留在客户接受变更之前不承担变更的权利。

12.暂停服务

12.1如果本合同或服务暂停超过30天:

12.1.1应客户要求;或
12.1.2由于客户负责的某些行为或事件的结果,

公司可以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发生的费用开具发票。

12.2本公司保留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服务的权利:

12.2.1本公司与客户就本合同标的事项发生争议或已提起诉讼;或
12.2.2其雇员的安全或工作环境正在或可能受到损害。

13.保险

13.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确定的适当范围内,向一家声誉良好的澳大利亚保险公司就本服务的提供提供专业赔偿保险。
13.2本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合理要求向客户提供上述保险的证明。

14.进入现场并提供协助

14.1客户必须允许并便利本公司在本公司就提供服务合理要求的时间和通知下进入土地(及任何毗邻土地)。
14.2客户必须确保任何根据第14.1条进入土地及其毗邻土地的人的安全。
14.3客户必须提供与提供服务有关的书面指示和公司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或协助。
14.4客户保证根据第14.3条提供给公司的任何信息是完整、真实和正确的。

15.知识产权

15.1本公司保留调查材料中的所有知识产权。
15.2如果调查材料中的任何知识产权不属于本公司,则客户将所有知识产权转让给本公司。
15.3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授予客户非排他性的、不可撤销的、免版税的许可,允许客户为自己的目的复制和使用调查材料。
15.4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授其在第15.3条项下的权利,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修改调查材料。
15.5客户保证,为提供服务而使用客户提供给公司的任何材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5.6本第15条继续有效,不受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影响。

16.消费者保障

如果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合同为消费者合同(即客户为消费者):

16.1服务的提供必须遵守消费者保证;
16.2如果服务未能满足任何消费者保证,客户将有权获得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允许或规定的针对该等失败的权利和救济,但该等权利和救济不能被合法排除;而且
16.3客户只能严格按照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规定的客户的权利和责任来行使任何违反消费者担保的权利或救济。

17.限制责任

17.1本第17条不限制本公司在消费者合同项下的责任。
17.2除非以书面形式表达并代表公司签署,否则公司不对任何服务的质量和适用性或其他方面的任何保证、保证或陈述负责,且任何此类保证或陈述将限于其明确条款。
17.3联邦、州或地区法律(“默示条款”)所暗示的任何担保、条件、保证或其他条款(“默示条款”)均不适用于任何合同,除非默示条款不能被合法排除。
17.4本公司因违反本合同或任何默示条款而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本公司可以选择重新提供服务,或支付重新提供服务的费用。
17.5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供货或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公司在任何合同或默示条款下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相应损失负责,客户将对第三方就任何相应损失向本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给予完全赔偿。

18.客户默认

18.1如果:

18.1.1客户未按照本合同付款或履行任何其他义务;
18.1.2客户成为《2001年公司法》(Cth)所指的“外部管理法人团体”;
18.1.3因客户的清算或解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18.1.4客户在《2001年公司法》(Cth)的含义下资不抵债,或被认为或推定为资不抵债;或
18.1.5客户实施了《1966年破产法》(Cth)所指的“破产行为”,
在不影响本公司权利的情况下,本公司可酌情终止任何与客户的信贷申请、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合同。

18.2客户必须赔偿本公司因客户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19.取消

19.1本公司可在向客户提供服务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取消合同。
19.2在根据第19.1条发出通知后,本公司将向客户退还因服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本公司不会对该等取消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或责任。
19.3只有在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客户方可在提供服务之前随时取消合同。在取消服务时,本公司可保留因服务而支付的任何订金或其他款项,如果服务款项尚未足额支付,客户必须赔偿本公司因取消服务而招致的任何责任(包括相应的损失)。

20.不可抗力

由于火灾、洪水、暴风雨、地震、暴乱、内乱、盗窃、犯罪、罢工、停工、战争、大流行病或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或事项,或无法合理预见的事件,导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1.争议解决

21.1在遵守本条件条款的前提下,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双方指定的一名代表,该代表将试图解决争议。
21.2如果双方代表在收到第21.1条规定的争议通知后14天内未能解决争议,则必须将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调解人,或者在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同意调解人的情况下,在7天内违约,调解人由总统指定,暂时由南澳大利亚公司律师协会指定。
21.3如果根据第21.2条的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每一方都可以自由地启动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21.4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任何一方从适当的法院获得中间救济,如果为保护该方的利益有合理必要这样做的话。

22.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官员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签署,并必须亲自交付或通过预付邮局(或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并将被视为已充分发出:

22.1手工交货的,在交货日期;
22.2如采用预付邮资方式,在以预付邮资方式寄出后两个工作日;或
22.3对于电子邮件,发送方在收到电子邮件后以电子方式确认接收方已收到该电子邮件。

23.杂项

23.1每份合同(无论订立于何处)受南澳大利亚州法律管辖,并受南澳大利亚州法院的专属管辖。
23.2本合同只能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形式变更。
23.3除非另有规定,一方可以根据本条件自行决定(有条件或无条件)给予或拒绝任何批准或同意。
23.4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或利益。
23.5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本服务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的任何谅解或协议。
23.6对合同项下某项条款或权利的放弃必须由放弃放弃的一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并且仅在书面放弃中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23.7一方未能、延迟或纵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力或权利,并不表示放弃该权力或权利。
23.8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能够生效的各项赔偿、保密义务和其他条款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4.解释

在本条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24.1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24.2提及一方当事人包括:

24.2.1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而且
24.2.2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

24.3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包括在同一定义条款中包含两方或两方以上人士)达成的或有利于他们的协议、陈述、保证或赔偿,共同且分别地约束或使他们受益;
24.4提及立法时,包括对该立法的任何修正、对该立法的任何替代以及根据该立法制定的任何附属立法;
24.5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款的一部分可能被分割,而本条款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除非这将实质性地改变本条款的预期效果;而且
24.6一般词的意义不受“包括”、“例如”或类似表达引入的具体例子的限制。